| 郴州市商务局关于切实落实缩小餐饮住宿业与工业用电用水价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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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0 08:57 文章来源:郴州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各县市商务局,市餐饮商会,市城区餐饮、住宿企业:
为了支持餐饮、住宿业降低经营成本,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逐步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的要求,就缩小餐饮、住宿业与工业用电用水价差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意见(湘价电[2009]69号)。为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鼓励消费的政策精神,经研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物价局近日重新制定了我市餐饮、住宿业的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用户)用水价格标准。根据新的标准,餐饮、住宿业的商业用电用水价格调整如下:
1、餐饮、住宿业的用电价格。我市地方电网参照省网同步执行,即对符合省规定条件的餐饮、住宿业用电由电力企业在电费结算时直接降低0.08元/千瓦时。
2、鉴于今年市政府已对市城区餐饮、住宿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优惠政策,对市城区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业用电不再实行财政补贴0.05元/千瓦时的价格优惠。
3、餐饮、住宿业的用水价格。鉴于我市城区供水价格是2002年5月调整的,近几年来,受原材料价格、电价等因素上涨的影响,供水成本增长较大,供水价格出现倒挂,决定今年市供水价格暂不调整,餐饮、住宿业的用水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水平执行,不另实行价格优惠。
4、各县市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业用电对由财政补贴部分的价格优惠办法,以及用水价格的优惠办法,由当地政府决定。
5、执行时间。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底。
请各县市商务局尽快与有关部门协调,切实落实省物价局缩小餐饮、住宿业与工业用电用水价差有关政策;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城区餐饮、住宿企业请于2009年8月28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市餐饮商会汇总,由市餐饮商会报郴电国际及郴州电业局核定用电价差补贴。
6、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商业改革发展科 罗兰 2368200
市餐饮商会 何鑫生 13332553018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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