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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鼓励投资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
2009-09-01 08:16  文章来源:桂东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加快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推动桂东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桂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从沿海转移到本县的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和生产服务性企业以及其他在本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纳税、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服务业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商贸物流项目(水电开发、矿产品开采和矿产品粗加工、竹木粗加工、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凡县外客商投资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鼓励政策的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凡外来投资兴办工业、旅游、农业精深加工企业,投产后3年内由县财政根据企业当年新增税收的县本级留成部分,按比例从财源建设资金中连续奖3年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即第一年奖50%,第二年、第三年各奖20%,均于次年年终兑现。
  (三)投资新建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粗加工应税项目(竹木加工企业除外),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税收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同等金额,由县财政从财源建设资金中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他新上项目,每年实际纳税额分别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税收中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数额,连续3年由县财政从财源建设资金中分别按40%、50%、60%、70%奖励给企业。
  (四)投资新建旅游景区经营项目,自企业获利之年起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从财源建设资金中等额奖励给企业。同时,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税收中县级财政净收益的15%,从产业引导资金中奖励给企业,用于市场开发。
  (五)投资新建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在项目投产后县政府对境内的矿产资源(与项目同矿种)开采权拍卖中,可以享受15%的矿产资源转让价款优惠。
  (六)从2009年起,县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用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补助、重大产业转移项目银行贷款贴息、现代物流企业及生产服务业专项补助,以及对承接产业转移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对鼓励类的转移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给予银行贷款1—2年的财政贴息。
  第三条 费用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工业、旅游、农业生产性项目,供水、供电、电信、广电、邮政等部门应全力负责企业通水、通电、通信、通广播电视、邮政等设施的超前配套建设,并免收户外报装费用。供电部门在国家电力价格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大工业(315千伏安以上,且月均用电量50万千瓦时以上)用电综合价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优惠10%—30%。普通工业(针织、制衣、制鞋、电子等来料加工型企业)用电综合价如下:
  1. 对年用电量大于1亿千瓦时、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用电大户,可报请省物价部门批准单一电价。
  2. 对落户承接园区的转移企业,经物价部门批准,可比照大工业用电价标准执行。
  3. 挂牌保护企业和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年缴纳税收超过20万元的企业以及提供1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综合电价不高于居民照明电价标准。
  (二)工业用水费用按现行最低价收取。
  (三)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其中市以上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收费项目除土地测量费(按每个项目不超过500元)外,其他项目一律不予收取。
  (四)投资项目建成后,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中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企业用地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投资者在本县新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林、牧、渔业)及其配套经营服务性项目,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其中租赁闲置土地的,租赁价格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900万元以上(含900万元)的项目,3年内免缴租金。
  (二)工业和生产服务性项目用地按现行用地法规政策,依法实行招拍挂出让,并按土地登记办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业用地标准的最低价出让。对3年内上缴地方税收达到或超过项目用地实际支付用地价款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项目,由受益财政从所得土地收益中安排企业实际支付的购地价款分三年100%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旅游开发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费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从优商定。
  (四)鼓励商会或协会、企业在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兴建标准厂房出租给外来入园企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可适当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可以集体名义入股建设标准厂房,其报建费用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工优惠政策
  (一)鼓励县内技术、管理人员到企业工作,凡到规模企业工作的,3年内保留其原职级待遇,人事档案关系保持不变。
  (二)企业需要招收的普通员工,可直接招收或委托劳动中介部门招收。
  (三)经劳动部门认可,企业用工人数超过200人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从2009年起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连续3年按每人400元/年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企业可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和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第六条 环境保障政策
  (一)实行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和服务承诺制。对来本县投资的各类项目和企业,由县政府指定分管领导和服务单位,在签约、办手续等有关事务的协调处理方面实行承包制,一包到底。代办相关手续时,一般情况下县内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到省、市办理的,由服务单位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程序要到位,时间要缩短。
  (二)外来投资者和在外来投资企业务工人员需解决子女就读的,按当地居民待遇办理,不准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包括择校费、赞助费等)。
  (三)依法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尊重其宗教、信仰自由和生活方式、生活习惯,依法保障其人身自由和生活自由。
  (四)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投资兴建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或用工100人以上,以及年实际缴纳税收2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由投资者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加挂“桂东县重点保护企业”牌。
  (五)对外来客商实行保护政策,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 县外客商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相关部门必须从严从快查处。
  2. 县外客商的私生活和业余生活,公安机关不查、不问、不干涉。
  3.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投资优惠证制度。对外来投资者,由投资者申请并经县政府批准,发给《外来投资商优惠证》,持证者可在本县区域内享受行车、就医、入学、住宿等优先权。如无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和治安管理人员不得对其进行扣车、扣人和处罚。
  第七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鼓励技术参股。凡带专利、非专利技术但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来县内合作生产经营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其技术作价入股,参与税后利润分成。
  (二)外来企业投资规模养殖、果茶、竹木(含花木)、药材、无公害蔬菜等产业基地和龙头企业,不论生产性质,不论城乡,均可享受县工业小区的优惠政策。
(三)投资者租赁国有闲置厂房新办各类项目的租金标准为:单层结构3.5元/月•m2以内,多层结构2.5元/月•m2以内。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或120万美元)以上或月平均用工5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有利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策”的办法处理,实行特事特办,给予更大优惠。
  (五)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包括深加工企业)实行物流运输补贴。以加工贸易方式每出口100万美元至999万美元的,每百万美元补贴3万元人民币;出口1000万美元至9999万美元的,每百万美元补贴5万元人民币;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每百万美元补贴8万元人民币(进出口数字以海关统计为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桂发〔2005〕4号文件同时废止。如国家政策有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二)本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与项目建设进度挂钩。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年内竣工投产;1000万元以上的2年内竣工投产。除研发性项目或遭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项目或施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外,未达到上述建设进度,且推迟一年还未竣工投产的项目不享受本实施细则的用地、用电、用水、收费、财税优惠政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以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验资为准,验资费由受益财政和项目业主各承担50%。
  (三)本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县招商合作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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