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章县鼓励全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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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04 16:46 文章来源: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最大限度地调动全民招商的积极性,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宜章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从宜章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资金到宜章投资的属于招商引资范畴。招商引资项目对我县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具有带动和促进作用,均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条 全县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以下简称引进人)都负有招商引资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凡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县财政按项目实收注册资本金的0.5%计发奖金;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按建设单位工程决算所核定投资额的0.5%奖励招商引资引进人;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三年提取该项目所形成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1%,奖励该项目的引进人。对引进经营性项目(企业)资金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该企业经营期间1年内上缴税收县级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搬迁、扩建至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起,县财政连续3年将该企业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按宜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奖励该企业,剩余部分全部奖励给兴办工业园区的乡镇(单位)或引进、搬迁、扩建企业到工业园区的乡镇(单位)。其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属扩建至工业园区的企业,由县财政按各50%的比例奖励给兴办工业园区的乡镇(单位)和企业原所在乡镇。
(二)属新办的企业,由县财政按60%、40%的比例分别奖励给引进到工业园区的乡镇和兴办工业园区的乡镇(单位)。
第五条 引进人要与项目单位先期签订引进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资金额。
第六条 奖励申报和确认:
(一)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进人向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二)引进项目和金额的确认。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所在单位或工业园区书面认可(出具引资证明卡),再报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属联合引资的,一个项目只能认定一个引资单位或一个引进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县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或评估报告,由县招商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联合审核后,报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七条 申报期限。项目建成投产后即可申报,申报期限为12个月,逾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兑现。引进内外商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在申报手续经确认符合奖励条件后2个月内兑现。
第九条 引进人的奖励收入为税前合法收入,根据国家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原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宜章县委办公室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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